商标注册成功后如何抵御潜在风险?
2023-02-21知识产权
商标注册成功后,必须尽快使用。在使用过程中,还需要收集商标使用的证据。那么问题来了:商标使用的证据是什么?
商标注册成功后,必须尽快使用。在使用过程中,还需要收集商标使用的证据。那么问题来了:商标使用的证据是什么?
为何要收集商标使用证据?今天小编就跟大家聊聊,商标注册成功后如何抵御潜在风险。
发票是指在购销货物、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等业务活动中开具和收取的收付凭证。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真实有效发票,可以有效证明注册商标的使用。商标注册人应当规范发票的开具和保管,填写商品名称和服务名称,认真填写商标名称,为商标的使用留下有力证据。
合同和协议是经济实体参与经济活动的重要证据和依据,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的有效证据。签订合同或者协议时,必须明确标明商标。写下注册商标的名称和注册号,为商标的使用留下有效证据。
广告是企业宣传商标、商品和服务的重要途径。大多数商标都处于广告的显著位置,这是一个很好的证据材料。报纸、杂志、各种会议、博览会、展览广告可以提供时间、标志等重要信息,是更直接、更有力的证据。
包装包括商品包装、服务产品包装或容器等,因为很难确定简单包装或容器的具体印刷和使用时间,需要其他证据来支持。例如,委托印刷时与印刷厂签订的合同应注明商标名称。
商标印刷是商标使用的前提,因此商标印刷的证明材料也是商标使用的有力证据。企业在印刷商标时,必须选择信誉良好、经营范围广的印刷企业,包括“商标标识印刷”,为商标的使用提供有力的证据。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注册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或者无正当理由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注册商标。”这也是所谓的“撤三”,必须向商标局提供近三年商标使用的证据,防止商标撤销。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两个以上申请人在同一天以同一或者近似商标申请注册的,应当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交商标使用证明。当天使用或者不使用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协商,并向商标局提交书面协议;协商不成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局应当通知各申请人抽签确定一个申请人,驳回其他申请人的注册申请。商标局已通知但申请人未参加抽签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未参加抽签的申请人。”
如果我们和其他人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类似或相同的商标,如果我们想成功注册,我们必须向商标局提供商标在先使用的证据,以证明我们在先使用商标,我们在获得商标优先使用权方面越成功。
《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商标不得注册为商标:
(1)只有商品的一般名称、图形和型号;
(2)直接标明货物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点;
(3)另一些缺乏明显的特征。
使用前款所列商标具有显著特征,易于识别的,可以注册为商标。
如果申请注册的商标因意义不明而被驳回,提供商标实际使用的证据将对商标的挽救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必须注意收集商标使用证据,证明商标具有显著特征。
为何要收集商标使用证据?今天小编就跟大家聊聊,商标注册成功后如何抵御潜在风险。
发票是指在购销货物、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等业务活动中开具和收取的收付凭证。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真实有效发票,可以有效证明注册商标的使用。商标注册人应当规范发票的开具和保管,填写商品名称和服务名称,认真填写商标名称,为商标的使用留下有力证据。
合同和协议是经济实体参与经济活动的重要证据和依据,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的有效证据。签订合同或者协议时,必须明确标明商标。写下注册商标的名称和注册号,为商标的使用留下有效证据。
广告是企业宣传商标、商品和服务的重要途径。大多数商标都处于广告的显著位置,这是一个很好的证据材料。报纸、杂志、各种会议、博览会、展览广告可以提供时间、标志等重要信息,是更直接、更有力的证据。
包装包括商品包装、服务产品包装或容器等,因为很难确定简单包装或容器的具体印刷和使用时间,需要其他证据来支持。例如,委托印刷时与印刷厂签订的合同应注明商标名称。
商标印刷是商标使用的前提,因此商标印刷的证明材料也是商标使用的有力证据。企业在印刷商标时,必须选择信誉良好、经营范围广的印刷企业,包括“商标标识印刷”,为商标的使用提供有力的证据。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注册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或者无正当理由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注册商标。”这也是所谓的“撤三”,必须向商标局提供近三年商标使用的证据,防止商标撤销。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两个以上申请人在同一天以同一或者近似商标申请注册的,应当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交商标使用证明。当天使用或者不使用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协商,并向商标局提交书面协议;协商不成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局应当通知各申请人抽签确定一个申请人,驳回其他申请人的注册申请。商标局已通知但申请人未参加抽签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未参加抽签的申请人。”
如果我们和其他人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类似或相同的商标,如果我们想成功注册,我们必须向商标局提供商标在先使用的证据,以证明我们在先使用商标,我们在获得商标优先使用权方面越成功。
《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商标不得注册为商标:
(1)只有商品的一般名称、图形和型号;
(2)直接标明货物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点;
(3)另一些缺乏明显的特征。
使用前款所列商标具有显著特征,易于识别的,可以注册为商标。
如果申请注册的商标因意义不明而被驳回,提供商标实际使用的证据将对商标的挽救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必须注意收集商标使用证据,证明商标具有显著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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