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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网络直播营销,这十种情形要注意!

2022-06-14今日热门
为进一步规范钱塘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根据《电子商务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等法律规定,结合钱塘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实际。

为进一步规范钱塘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根据《电子商务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等法律规定,结合钱塘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实际,钱塘区市场监管局、钱塘区消费者协会共同制定本负面清单,请各网络直播营销市场主体在直播营销推广中注意避免以下“十不得”负面情形:

1、不得违反《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

2、不得发布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信息,欺骗、误导用户;

3、不得营销假冒伪劣、侵犯知识产权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

4、不得虚构或者篡改交易、关注度、浏览量、点赞量等数据流量造假;

5、不得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人存在违法违规或高风险行为,仍为其推广、引流;6.不得骚扰、诋毁、谩骂及恐吓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7、不得开展传销、诈骗、赌博、贩卖违禁品及管制物品等;

8、依据平台服务协议做好语音和视频连线、评论、弹幕等互动内容的实时管理,不得以删除、屏蔽相关不利评价等方式欺骗、误导用户。

9、直播间重点环节的设置不得含有违法和不良信息,不得以暗示等方式误导用户;

10、直播营销人员不得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影响他人及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场所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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