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员工称企业微信打卡“私照”被发到工作群,起诉经理侵犯隐私权,被法院驳回!
2021-10-11企业微信
2021年5月,刘惠萍在深圳一公司上班打卡时,不慎上传了一张自己躺在床上,露出脖颈的自拍照,在她离职后,公司法人周良却将这张照片发布在183人的工作群里。
2021年5月,刘惠萍在深圳一公司上班打卡时,不慎上传了一张自己躺在床上,露出脖颈的自拍照,在她离职后,公司法人周良却将这张照片发布在183人的工作群里。
刘惠萍认为周良公开发布她私密照的行为使得她被同行嘲笑,让她无法正常生活,侵犯了她的肖像权、隐私权,便将周良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周良公开道歉并赔偿1万元。近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
刘惠萍介绍,在该公司工作时,公司考核会参考每日打卡情况和带客户看房情况,她从未旷工,带看量也均已达标。“我们每天除了上传企业微信人脸打卡,还要在微信里给部门经理打卡。”刘惠萍提供给红星新闻记者的几张图片显示,5月17日上午,她将在商铺门前打卡的照片发给了部门经理,但公司5月17日考勤核查异常明细表显示,刘惠萍5月17日的考核情况是“无故旷工、未打卡”。
对此,刘惠萍此前所在部门的赵经理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在刘惠萍离开公司之前,公司人事认为以往打卡不规范,对员工打卡进行整顿,查到刘惠萍5月5日打卡照片疑似在床上拍摄,人事认为不规范就提了出了来,“不是只针对她,有好几个人打卡都是不规范的。”赵经理还提出,打卡照片要求拍摄到面部,且需要看出周围环境。
在刘惠萍离职后,该公司又有多人离职,包括刘惠萍在内的16人向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书显示,16人因工资等争议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结果为,认定刘惠萍5月出勤18天,公司应支付刘惠萍未签劳动合同2倍工资差额;公司应支付其他15人工资差额,公司共应支付6万余元。
5月17日,刘惠萍从前同事那边获取一张微信聊天截图显示,“公司全员精英群(183)”中用户“周良”发出一张刘惠萍脸部图片,并对图片左上角的时间画圈标注,“周良”在该图片之后发出一段聊天文字:“叫得这么凶,还真以为是遵章守纪的模范呢!”从图片内容来看,为刘惠萍仰卧自拍形成,主体部分为刘惠萍的脸部,照片下沿到她肩膀以下,锁骨附近,能看到浅色肩带带子。
刘惠萍告诉红星新闻记者,这张照片是她在5月5日上传的打卡人脸识别的图片,当初系在打卡时操作不当,当她发现已上传时已无法撤回,周良在5月17日下午6点左右在群内发布了图片。但她没有想到,这张照片竟然被周良放到了有183人的工作群内。
5月18日,刘惠萍到深圳市龙岗分局横岗派出所报案,并向红星新闻记者出示了报警回执,“在民警的调解下,周良同意赔偿我2千元,但拒绝公开道歉,我希望的是他能公开道歉”。
随后,刘惠萍又将周良起诉至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在该人格权纠纷案中,刘惠萍认为周良侵犯了她的肖像权、隐私权,要求周良在企业微信群内对她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误工费共1万元。
根据判决材料显示,法院传唤周良开庭,但周良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法院查明,周良是该公司的法人。刘惠萍提供给法院的企业微信群聊天截图,但她向法院表示,因为她已经不在该企业微信群中,无法提交原始载体,该截图由其他同事转发而来。刘惠萍认为,她被侵犯了肖像权、隐私权,报警后,在民警的要求下,周良已将涉案图片删除。刘惠萍称周良将“公司全员精英群”中的老员工全部踢出群,对新员工全部禁言。刘惠萍称其精神受到极大伤害,未提交证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惠萍主张其肖像权、隐私权受到周良侵害,其提交的企业微信群聊天截图已无原始载体可核对,即使属实,涉案图片为刘惠萍自行上传的打卡图片,从图片内容来看,主体为刘惠萍的脸部,并不涉及隐私。周良发出的该图片配有时间,且周良重点标注的是时间,结合周良后续发出的文字信息,周良发出的应为打卡记录截图,图片仅为打卡记录的背景,周良未修改、丑化刘惠萍肖像、未将刘惠萍肖像用于营利、该图片也不涉及刘惠萍隐私,刘惠萍所述侵权事实不存在。
法院还认为,刘惠萍陈述周良已在公安机关的介入下删除令她个人不适的图片。周惠萍主张的精神受到损害并未提交相关证据,法院未予以采信。8月18日,龙岗区人民法院驳回了刘惠萍的诉讼请求。刘惠萍不服判决,但未上诉,近期一直在申请一审再审。红星新闻记者多次致电周良均未接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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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惠萍认为周良公开发布她私密照的行为使得她被同行嘲笑,让她无法正常生活,侵犯了她的肖像权、隐私权,便将周良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周良公开道歉并赔偿1万元。近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
女子称离职后“私照”被老板公开发布
2021年4月7日,刘惠萍入职深圳市瀚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公司的法人是周良,公司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等业务。刘惠萍告诉红星新闻记者,5月17日,她突然接到公司的通知,公司以旷工为由,要求她辞职,5月17日下午5点,她被迫办理离职,后被周良踢出企业群。刘惠萍介绍,在该公司工作时,公司考核会参考每日打卡情况和带客户看房情况,她从未旷工,带看量也均已达标。“我们每天除了上传企业微信人脸打卡,还要在微信里给部门经理打卡。”刘惠萍提供给红星新闻记者的几张图片显示,5月17日上午,她将在商铺门前打卡的照片发给了部门经理,但公司5月17日考勤核查异常明细表显示,刘惠萍5月17日的考核情况是“无故旷工、未打卡”。
对此,刘惠萍此前所在部门的赵经理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在刘惠萍离开公司之前,公司人事认为以往打卡不规范,对员工打卡进行整顿,查到刘惠萍5月5日打卡照片疑似在床上拍摄,人事认为不规范就提了出了来,“不是只针对她,有好几个人打卡都是不规范的。”赵经理还提出,打卡照片要求拍摄到面部,且需要看出周围环境。
在刘惠萍离职后,该公司又有多人离职,包括刘惠萍在内的16人向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书显示,16人因工资等争议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结果为,认定刘惠萍5月出勤18天,公司应支付刘惠萍未签劳动合同2倍工资差额;公司应支付其他15人工资差额,公司共应支付6万余元。
5月17日,刘惠萍从前同事那边获取一张微信聊天截图显示,“公司全员精英群(183)”中用户“周良”发出一张刘惠萍脸部图片,并对图片左上角的时间画圈标注,“周良”在该图片之后发出一段聊天文字:“叫得这么凶,还真以为是遵章守纪的模范呢!”从图片内容来看,为刘惠萍仰卧自拍形成,主体部分为刘惠萍的脸部,照片下沿到她肩膀以下,锁骨附近,能看到浅色肩带带子。
刘惠萍告诉红星新闻记者,这张照片是她在5月5日上传的打卡人脸识别的图片,当初系在打卡时操作不当,当她发现已上传时已无法撤回,周良在5月17日下午6点左右在群内发布了图片。但她没有想到,这张照片竟然被周良放到了有183人的工作群内。
法院驳回女子要求公开道歉赔偿的请求
“我和周良并不认识,都未曾见过面,他故意发我的床上不雅私密照片羞辱我,恶心我,引起很多同事围观我,质疑我,嘲笑我。我的生活从那以后受到各种困扰,至今无力去面对新的工作环境。”刘惠萍表示,她一直希望周良能公开道歉,但遭到拒绝。这件事情从此占据了她的生活,她不再工作,四处奔走各个部门,希望等得到解决,还她名誉。5月18日,刘惠萍到深圳市龙岗分局横岗派出所报案,并向红星新闻记者出示了报警回执,“在民警的调解下,周良同意赔偿我2千元,但拒绝公开道歉,我希望的是他能公开道歉”。
随后,刘惠萍又将周良起诉至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在该人格权纠纷案中,刘惠萍认为周良侵犯了她的肖像权、隐私权,要求周良在企业微信群内对她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误工费共1万元。
根据判决材料显示,法院传唤周良开庭,但周良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法院查明,周良是该公司的法人。刘惠萍提供给法院的企业微信群聊天截图,但她向法院表示,因为她已经不在该企业微信群中,无法提交原始载体,该截图由其他同事转发而来。刘惠萍认为,她被侵犯了肖像权、隐私权,报警后,在民警的要求下,周良已将涉案图片删除。刘惠萍称周良将“公司全员精英群”中的老员工全部踢出群,对新员工全部禁言。刘惠萍称其精神受到极大伤害,未提交证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惠萍主张其肖像权、隐私权受到周良侵害,其提交的企业微信群聊天截图已无原始载体可核对,即使属实,涉案图片为刘惠萍自行上传的打卡图片,从图片内容来看,主体为刘惠萍的脸部,并不涉及隐私。周良发出的该图片配有时间,且周良重点标注的是时间,结合周良后续发出的文字信息,周良发出的应为打卡记录截图,图片仅为打卡记录的背景,周良未修改、丑化刘惠萍肖像、未将刘惠萍肖像用于营利、该图片也不涉及刘惠萍隐私,刘惠萍所述侵权事实不存在。
法院还认为,刘惠萍陈述周良已在公安机关的介入下删除令她个人不适的图片。周惠萍主张的精神受到损害并未提交相关证据,法院未予以采信。8月18日,龙岗区人民法院驳回了刘惠萍的诉讼请求。刘惠萍不服判决,但未上诉,近期一直在申请一审再审。红星新闻记者多次致电周良均未接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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