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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架斗气车主或涉什么罪名?

2023-05-26今日热门
昨天,小坊报道了,上海内环高架路近宜山路附近,发生的一起交通事故,一辆黄色工程车,骑上了高架边上的护栏!
昨天,小坊报道了,上海内环高架路近宜山路附近,发生的一起交通事故,一辆黄色工程车,骑上了高架边上的护栏!

昨天晚些时候,两辆事故车已被拖离现场:



有网友正巧遇上,此事故发生后,事件的完整视频在网上疯传,到底是谁的错?犯了什么罪?

一度引发网友热议:


对此,华东政法大学,教授马寅翔给出了他的看法:

视频中,蓝车可能想进入到主干道是一个正常的行驶行为,而黄车没有采取避让,这已经是有一定的问题了。


当蓝车进入到主干道之后,黄车采取了一种低级的方式。而这种方式,在刑法的角度来看,会有可能涉嫌到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

对于这种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是不是能构成犯罪,还要看它对于蓝车所造成的损失有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情形。如果是数额较大,是有可能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


在司法实践当中,对于这种开斗气车的行为也有一些案例,是将类似黄车的这种行为作为寻衅滋事罪加以处罚。

当黄车车主发泄完他的怒火后,就开始往前继续行驶,而蓝车又继续追赶,将黄车给挤到过道旁边,从而使黄车车身翻越护栏。


根据以往的判例,上海其实在2018年的时候,也发生过类似的开斗气车的行为。对于那起案件当中,最终法院是以行为人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名来定性的。

此外,马教授还补充道:黄车一开始别车的时候,车流量比较大,在视频当中,黄车的刹车行为还导致车辆左后方的白车紧急刹车。公安机关可能会对整个案发过程做一个综合考虑,最终也可能将黄车驾驶员的行为认定是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没有造成他人伤亡

也会构成以危险方法

危害公共安全罪?


其实并不需要造成真正非常严重的后果,因为《刑法》第114条是对于公共安全危险的一种惩罚,就是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也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两车的行为

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关于危险驾驶罪的一个规定,它要求双方必须是追逐竞驶这样一个行为。而在本案当中,显然双方车辆的驾驶速度其实并不是特别快,主要是为了发泄怒火,而缺少追逐竞驶的情节,因为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两车的行为

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是以行为人过失的导致了一些严重后果发生的,才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是在本案当中,两个涉案的驾驶员都是故意的行为,所以不是一种过失导致的,所以不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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