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签约、电子签名、电子签字是什么意思,有什么关联?
2023-10-17腾讯电子签
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签约是很关键的一个环节,是确认交易的一个凭证。那么电子签约跟面对面签约有什么区别呢,是一回事吗?
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签约是很关键的一个环节,是确认交易的一个凭证。那么电子签约跟面对面签约有什么区别呢,是一回事吗?电子签名和电子签字有区别吗?电子签约、电子签名、电子签字都是常见的一些电子商务名词,他们之间有什么关联呢?
什么是签约呢?和电子签约有什么区别?
其实签约简单说,就是签定合同,往往是书面约定,具有法律效力;
而电子签约明显是把合同签订的过程在线上完成,通俗一点说,就是把纸质合同的内容搬到网上,形成电子合同,通过电脑/手机在线签署。
什么是电子签名?
《电子签名法》中明确规定: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而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
什么是电子签字?
在电子商务中,交易双方(或多方)可能远隔万里而互不相识,甚至在整个交易过程中自始至终不见面,传统的签字方式很难应用于这种交易。因此,人们尝试采用一种电子签字机制来相互证明各自的身份,这就是电子签字。 1996年6月14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29届年会通过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业示范法》 (以下简称《电子商业示范法》 ) 。
电子签名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由于电子签名的形式具有多样性,因采取的技术方案不同,其可靠性、真确性、稳定性可能会有较大的不同,因此导致了其法律效力也不应在同一水平上。
而“功能等同原则”可以较好地解决这一问题,其基本模式有三个:第一,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电子签名才具有与传统签名同等的法律效力;第二,不同模式和特性的电子签名以其稳定性、可靠性、真确性为标准对应不同的法律效力;第三,达到相应要求的电子签名即可具备与传统签名等同的法律效力,而不管具体的技术解决方案是什么。以此作为判断电子签名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依据,减少了电子技术的多样性对电子签名效力造成的不稳定影响。
电子签名是否属于书面形式?
《电子签名法》第4条规定:“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
在2013年发生的原告北京时间传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常涤非劳动争议一案中,被告认为手机短信通知不属于书面形式的通知。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手机短信作为一种以手机及其应用软件为媒介和载体的用以表达个人意思的形式,只要其可以证明案件的事实就可以成为证据,属于该条中的“书面形式”,理由如下:第一,书面形式不应局限于我们通常所说的普通书证,手机短信虽然与普通书证的记载方式、记载介质不同,但却具有相同的功能,即均能记录完全的内容,并以其内容证明待证事实的真实情况。第二,手机短信也是以其显示和记载的内容来说明案件的某一问题,且可以书面的形式呈现出来被人们看到及利用,其导出、打印出来后与书面形式并无不同;第三,我国《合同法》以及《电子签名法》等已经将传统的书面形式扩大到电子数据形式,而手机短信也属于广义上的电子数据形式。据此,可以认定手机短信属于实质上的书面形式。
从上述案例来看,司法实践中把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并无障碍。从数据电文的定义来看,这里的书面形式并未要求防篡改,因此一般的电子邮件、电子文档等即便未经过电子签名技术处理,也属于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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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签约呢?和电子签约有什么区别?
其实签约简单说,就是签定合同,往往是书面约定,具有法律效力;
而电子签约明显是把合同签订的过程在线上完成,通俗一点说,就是把纸质合同的内容搬到网上,形成电子合同,通过电脑/手机在线签署。
什么是电子签名?
《电子签名法》中明确规定: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而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
什么是电子签字?
在电子商务中,交易双方(或多方)可能远隔万里而互不相识,甚至在整个交易过程中自始至终不见面,传统的签字方式很难应用于这种交易。因此,人们尝试采用一种电子签字机制来相互证明各自的身份,这就是电子签字。 1996年6月14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29届年会通过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业示范法》 (以下简称《电子商业示范法》 ) 。
电子签名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由于电子签名的形式具有多样性,因采取的技术方案不同,其可靠性、真确性、稳定性可能会有较大的不同,因此导致了其法律效力也不应在同一水平上。
而“功能等同原则”可以较好地解决这一问题,其基本模式有三个:第一,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电子签名才具有与传统签名同等的法律效力;第二,不同模式和特性的电子签名以其稳定性、可靠性、真确性为标准对应不同的法律效力;第三,达到相应要求的电子签名即可具备与传统签名等同的法律效力,而不管具体的技术解决方案是什么。以此作为判断电子签名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依据,减少了电子技术的多样性对电子签名效力造成的不稳定影响。
电子签名是否属于书面形式?
《电子签名法》第4条规定:“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
在2013年发生的原告北京时间传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常涤非劳动争议一案中,被告认为手机短信通知不属于书面形式的通知。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手机短信作为一种以手机及其应用软件为媒介和载体的用以表达个人意思的形式,只要其可以证明案件的事实就可以成为证据,属于该条中的“书面形式”,理由如下:第一,书面形式不应局限于我们通常所说的普通书证,手机短信虽然与普通书证的记载方式、记载介质不同,但却具有相同的功能,即均能记录完全的内容,并以其内容证明待证事实的真实情况。第二,手机短信也是以其显示和记载的内容来说明案件的某一问题,且可以书面的形式呈现出来被人们看到及利用,其导出、打印出来后与书面形式并无不同;第三,我国《合同法》以及《电子签名法》等已经将传统的书面形式扩大到电子数据形式,而手机短信也属于广义上的电子数据形式。据此,可以认定手机短信属于实质上的书面形式。
从上述案例来看,司法实践中把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并无障碍。从数据电文的定义来看,这里的书面形式并未要求防篡改,因此一般的电子邮件、电子文档等即便未经过电子签名技术处理,也属于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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