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期间电子合同使用有哪些注意事项 ?
2022-08-26腾讯电子签
在疫情防治期间,由于人员流动有限,对每个人的日常生活都有一定的影响。
在疫情防治期间,由于人员流动有限,对每个人的日常生活都有一定的影响。电子合同操作方便,低碳环保,储存方便,无签订地点和时间限制,是疫情期间电子合同需求增加的主要原因。今天,小编简要梳理了电子合同的相关法律问题,特别是疫情防控期间使用电子合同的注意事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一、什么是电子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三条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本条承认了数据电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的合法性,即合同的形式不再局限于传统的纸质合同,以数据电文为载体的电子合同也形成了民事合同的一部分。
二、哪些领域不适用电子合同?
(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
(二)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等公用事业服务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合电子文件的其他情形。
三、电子合同法律效力
根据民法的相关约定,我们可以知道,当双方以电子数据交换的形式表达要约和承诺时,达成了合意,合同成立。
在疫情期间,许多企业选择通过电子邮件签订合同,通过电子邮件签订合同的程序也需要实施与现场签订的传统合同相同的程序,双方需要讨论,在讨论过程中分别提出要约和承诺,即一方向另一方发送明确、实际权利义务的内容电子邮件,该行为可视为要约;另一方对权利义务表明接受的回复电子邮件作为承诺,在双方未就合同成立达成特别协议时,确认电子邮件到达要约方的电子邮件系统时合同成立。
同时,合同的生效应符合下列要素:一是当事人有相应的民事行为,二是签订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图,三是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此过程中,电子数据交互技术需要识别收件人、发件人身份和发送电子邮件的时间。
四、签订电子合同应注意的事项
电子合同的签订应当有明确的交易主体和目标。交易前,应仔细核对交易对象的身份信息和授权信息,并在合同中明确对电子数据的存储、传输和获取方式作出约定。同时,要注意存储谈判过程中的信息,如短信、邮箱、微信记录等。以上记录必须存储原始载体,以确保完整性。通过电子邮件达成协议的,由于司法实践中对电子邮件证据的认定和采纳存在不同意见,客观上也存在电子邮件举证的困难和不便。建议在交流不便的情况下,根据电子邮件达成的合同,尽量在适当的时间用书面纸质方式固定下来,以减少争议。
一、什么是电子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三条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本条承认了数据电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的合法性,即合同的形式不再局限于传统的纸质合同,以数据电文为载体的电子合同也形成了民事合同的一部分。
二、哪些领域不适用电子合同?
(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
(二)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等公用事业服务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合电子文件的其他情形。
三、电子合同法律效力
根据民法的相关约定,我们可以知道,当双方以电子数据交换的形式表达要约和承诺时,达成了合意,合同成立。
在疫情期间,许多企业选择通过电子邮件签订合同,通过电子邮件签订合同的程序也需要实施与现场签订的传统合同相同的程序,双方需要讨论,在讨论过程中分别提出要约和承诺,即一方向另一方发送明确、实际权利义务的内容电子邮件,该行为可视为要约;另一方对权利义务表明接受的回复电子邮件作为承诺,在双方未就合同成立达成特别协议时,确认电子邮件到达要约方的电子邮件系统时合同成立。
同时,合同的生效应符合下列要素:一是当事人有相应的民事行为,二是签订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图,三是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此过程中,电子数据交互技术需要识别收件人、发件人身份和发送电子邮件的时间。
四、签订电子合同应注意的事项
电子合同的签订应当有明确的交易主体和目标。交易前,应仔细核对交易对象的身份信息和授权信息,并在合同中明确对电子数据的存储、传输和获取方式作出约定。同时,要注意存储谈判过程中的信息,如短信、邮箱、微信记录等。以上记录必须存储原始载体,以确保完整性。通过电子邮件达成协议的,由于司法实践中对电子邮件证据的认定和采纳存在不同意见,客观上也存在电子邮件举证的困难和不便。建议在交流不便的情况下,根据电子邮件达成的合同,尽量在适当的时间用书面纸质方式固定下来,以减少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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