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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游怕被合同坑?旅游电子合同来帮忙!

2023-10-26腾讯电子签
旅游纠纷分为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多数情况下是合同纠纷。
旅游纠纷分为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多数情况下是合同纠纷,主要有4类:
 
1、旅行社流程操作不规范;

2、旅行社服务旅行不到位;

3、天气等第三方原因;

4、购物纠纷。

如何避免纠纷/有效维权?

• 旅游者应该:

1、选择正规的旅行社,仔细确认合同条款;

2、注意保存合同、发票、沟通记录等证据,如为电子合同,即无需刻意保存;

3、一旦发生纠纷,向旅游部门投诉的时效是合同终止90天内。

• 旅行社应该:

1、多衔接,对旅客的任何承诺都在和地接社衔接完毕后再作出;

2、行程变更等情况应及时征得全体游客的同意,并保留证据;

3、树立证据固定的意识。其中,电子合同可作为便捷有效的证据。

合同纠纷在常见的旅游纠纷里占绝大部分比例。不管你是跟团游还是自由行,不管你是旅行者还是旅行社抑或第三方,只要是涉及签署服务协议的,都应该了解一下。比如购物遭遇诈骗具体要怎么维权?住宿安排与合同不符为什么可以索赔?跟团游中因自费项目受伤旅行社有没有责任?乘坐的车次与约定不符可否索赔?……

在接下来的篇章里,我们会分概念、案例和建议三部分进行解析,希望可以让大家的出行或交易更谨慎、更愉快。


01 什么是旅游纠纷?

旅游纠纷,是指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之间因旅游发生的合同纠纷或者侵权纠纷。

“旅游经营者”是指以自己的名义经营旅游业务,向公众提供旅游服务的人。

“旅游辅助服务者”是指与旅游经营者存在合同关系,协助旅游经营者履行旅游合同义务,实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娱乐等旅游服务的人。

旅游者在自行旅游过程中与旅游景点经营者因旅游发生的纠纷,参照适用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结合法院公布的判例以及实际情况,常见的旅游纠纷为以下几类:

一是旅行社流程操作不规范;

二是旅行社旅游服务履行不到位,如减少景点、增加购物、降低餐饮标准、导游服务不到位、景点旅游时间缩水、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使游客受伤等;

三是因台风、飞机延误等第三方原因导致旅游者与旅行社发生纠纷;

四是个人出游时“买买买”,后来发现“货不对板”的购物纠纷。

 

02 实例谈

案例1:旅行社流程操作不规范

乙旅行社作为地接社,组织一起赴日本的境外旅游,游客分别通过不同的组团社报名参团。

在报名参团的过程中,各游客手中拿到的行程单存在不一致的情形,其中大部分游客拿到的行程单为入住A酒店,但其中两名游客拿到的行程单为入住B酒店。实质上这两家酒店从星级、服务质量上属于同档次酒店。但入住时,两名拿到A酒店的游客提出质疑后,多名旅客因此怀疑乙旅行社无故降低酒店档次服务标准,引发纠纷。

在争执中,乙旅行社考虑到境外影响,不得已答应补偿每名游客1000-3000元损失。回国后,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返还。

裁判结果

该案例中,旅行社看似较为冤枉,因为A酒店和B酒店确属同类型酒店,不存在旅行社降低服务标准的情形。但是究其原因,却是旅行社自己操作失当导致的,就同一个团采用了两种不同的行程单,本身就是不当的。何况旅行者在国外,对当地酒店规格、服务等均不了解,引发对旅行社的质疑也符合人之常情。

该案在审理中,曾发生两种意见,一是旅行社存在违规行为,但不至于导致游客3000元损失,考虑到团费仅5000余元,是否可以酌情退还部分费用;二是3000元虽然偏高,但是双方已经完成了协商,且旅社虽提供了当晚的协商录音,证明部分游客存在一些不理性行为,但难以认为旅行社是遭受胁迫,不应再予以调整。

讨论后,大多数审判人员支持后一种意见,后经法院向旅行社释明后,旅行社撤回了该诉讼。


案例2:旅行社旅游服务履行不到位

2015年4月,陈某报名参加保山市某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的“泰国六天游”。在巴堤雅金沙岛游玩时,陈某选择参加了自费项目水上降落伞活动。该项目由泰国当地旅游公司运营。在跳伞时,陈某从高空坠落受伤,造成八级伤残。

后陈某诉至法院,要求保山市康怡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赔偿各项损失50余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山市某旅行社对水上降落伞项目进行了介绍和推荐,该项目在行程单上写明是“自费项目”,应视为“另外付费”的旅游项目,不属于陈某自由活动期间或其他脱团时间所进行的个人活动。

旅行社作为旅游经营者,有义务帮助旅游者明确了解自费项目实施者的资质、安全保障情况等,并有义务作出明确的警示,但保山市某旅行社未举证其履行了上述义务,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判决保山市某旅行社有限公司赔偿陈某各项损失38.5万元。


案例3:第三方因素导致的纠纷

2015年“十一”黄金周期间,昆明某旅行社组织了万某等30人赴华东地区旅游。

旅游合同(本案中系电子合同)约定,万某等人于2015年10月6日由旅行社安排乘T381次火车硬卧从上海返回昆明。由于10月6日返程票异常紧张,旅行社难以买到T381次车票,遂购买了K79次返程车票,该火车到站时间将延迟3个多小时。旅行社答应只要旅游者按时返回,将按照有关规定赔偿。万某等人表示无法接受,要求旅行社必须先给予每人2000元的赔偿,否则就拒绝登车。

由于双方分歧过大,未能达成协议,结果万某等30人当晚滞留上海火车站。后万某诉至法院,要求昆明某旅行社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昆明某旅行社未经旅客同意,擅自变更返程车次,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由此给万某造成的客票差价、必要的餐饮及交通费损失。

其次,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万某等人在返程车次已经变更的情况下,不能理性维权,执意滞留在火车站,人为地造成损失扩大。

据此,万某不能就滞留当晚的住宿费要求旅行社赔偿。判决由昆明某旅行社赔偿万某经济损失1000元。

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法》认可以数据电文作为合同书面形式的合法载体,在本案中得到了事实体现。


案例4:货不对板的购物纠纷

旅游者高某旅游途中到昆明市景星珠宝城某珠宝店,以人民币32000元价款购买了“冰翠”手镯一对、戒指一只,某珠宝店补写了收款收据一份给高某,并在涉案商品彩色照片上盖章并注明“以上物品系本店所售”。后高某将其购买的两件物品进行检验,结论为购买的手镯、戒指均为玻璃材质。

为此高某认为,某珠宝店以高额价款出售普通玻璃材质首饰的行为构成欺诈,遂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珠宝店对其销售给高某的饰品的性质陈述前后矛盾,对高某提交的鉴定结论未提出相反有效的证据予以反驳,应当认定某珠宝店在明知其销售的涉案商品系玻璃制品,却以“冰翠”为名抬高价格出售,诱导高某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从而作出错误的选择,并以高额价款购买涉案商品。

某珠宝店在销售商品过程中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导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构成民事欺诈,法院判决某珠宝店退还原告高某货款32000元,以及96000元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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